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将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升级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为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纳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范畴管理并享受相关政策。
二、
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总面积139.74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乌兰图克镇新民村、八一新道村,南至110国道、永济渠,西至城关镇远景村、干召庙…
三、
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实施…
四、
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必须严格遵循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有关补偿安置规定,依法依规推进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环境影…
五、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政策支持,探索建立整合集约、精简高效的运行机制,不断提升示范区建设质量和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