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5年) 二、

二、 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商务部、中央宣传部、中央财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港澳办、法制办、台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3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商务部为牵头单位。

国务院分管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商务部主要负责同志、协助分管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的国务院副秘书长和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商务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商务部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