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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惠州市行政区划的批复(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惠州市行政区划的请示》(粤府〔2003〕19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县级惠阳市,设惠州市惠阳区。惠阳区辖原县级惠阳市的淡水、永湖、良井、平潭、沙田、霞涌、澳头、秋长、新圩、镇隆等10个镇。区人民政府驻淡水镇金惠大道。 二、 将原惠阳市所辖的陈江、潼湖、潼侨、沥林、水口、马安、横沥、矮陂、芦洲、大岚等10个镇以及博罗县的仍图镇划归惠城区管辖。惠城区人民政府驻新联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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