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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5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广州市行政区划的再请示》(粤府〔2005〕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广州市东山区、芳村区,设立广州市南沙区、萝岗区。 二、 将原东山区的行政区域,白云区的矿泉街道,天河区的登峰街道、天河南街道的杨箕和中山一2个居委会、沙东街道部分区域划归越秀区管辖。越秀区人民政府驻越华路。 三、 将原芳村区的行政区域划归荔湾区管辖。荔湾区人民政府驻中山七路。 四、 将番禺区的南沙街道和万顷沙镇、横沥镇、黄阁镇,灵山镇的庙南村、七一村和庙青村的部分区域,东涌镇的庆盛村、沙公堡村、石牌村的各一部分区域划归南沙区管辖。南沙区人民… 五、 将白云区的萝岗街道,钟落潭镇的九佛、穗北2个居委会和红卫、凤尾、埔心、蟹庄、枫下、佛朗、燕塘、莲塘、山龙、重岗、黄田、何棠下、迳下、长庚14个村,黄埔区的夏港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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