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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撤销番禺市和花都市设立广州市番禺区和花都区的批复(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广州市撤销番禺、花都市设置番禺区和花都区的请示》(粤府〔2000〕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县级番禺市,设立广州市番禺区,以原县级番禺市的行政区域为番禺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海傍西路。 二、 同意撤销县级花都市,设立广州市花都区,以原县级花都市的行政区域为花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新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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