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菏泽地区设立地级菏泽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菏泽地区设立地级菏泽市的批复(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菏泽地区及驻地县级菏泽市组建地级菏泽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鲁政发〔1999〕81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菏泽地区和县级菏泽市,设立地级菏泽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牡丹区。 二、 菏泽市设立牡丹区。以原县级菏泽市的行政区域为牡丹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中华西路。 三、 菏泽市辖原菏泽地区的曹县、单县、成武县、巨野县、郓城县、鄄城县、定陶县、东明县和新设立的牡丹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