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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金华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7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再次要求将金华批准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浙政〔200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金华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金华市城市发展历史悠久,历史文化遗存丰富,古城格局基本完整,传统文化特色突出。 二、 你省及金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的基础上,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 三、 你省和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金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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