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哈尔滨海关驻大庆办事处调整为大庆海关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哈尔滨海关驻大庆办事处调整为大庆海关的批复(2001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哈尔滨海关驻大庆办事处调整为大庆海关的请示》(黑政发〔2000〕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哈尔滨海关驻大庆办事处调整为大庆海关(正处级),隶属哈尔滨海关。 二、 核定大庆海关人员编制30人,在哈尔滨海关内部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大庆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