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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吉林省长春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7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长春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长春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春市历史悠久,历史遗存丰富,城市空间格局独特,工业遗产特色鲜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样,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 你省及长春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 三、 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长春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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