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将乌鲁木齐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乌鲁木齐机场海关的批复(2004年) 三、

三、 乌鲁木齐机场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区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〇〇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