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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池州地区设立地级池州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池州地区设立地级池州市的批复(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池州地区和县级贵池市设立地级池州市的请示》(皖政秘〔1999〕1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池州地区和县级贵池市,设立地级池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贵池区。 二、 池州市设立贵池区,以原县级贵池市的行政区域为贵池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长江南路。 三、 池州市辖原池州地区的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和新设立的贵池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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