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珲春口岸和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珲春口岸和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4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珲春口岸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吉政文〔2003〕8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吉政文〔2003… 同意在珲春口岸和长春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