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的批复(2021年) 三、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的批复(2021年) 三、 三、 对纳入试点目录的药品,按照《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规定的通关管理要求开展进口业务,在通关环节不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参照执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税收政策,相关交易纳入个人年度交易总额管理,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单次、年度交易限值相关规定,在交易限值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