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1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口岸签证机关的请示》(苏政电发〔2000〕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开展口岸签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