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批复(2021年) 商务部、司法部关于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商务部、司法部关于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