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东宁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东宁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6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东宁口岸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黑政发〔2005〕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东宁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