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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巴中地区设立地级巴中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巴中地区设立地级巴中市的批复(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巴中地区设立地级巴中市的请示》(川府〔1999〕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巴中地区和县级巴中市,设立地级巴中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巴州区。 二、 巴中市设立巴州区,以原县级巴中市的行政区域为巴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巴州镇。 三、 巴中市辖原巴中地区的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和新设立的巴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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