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1999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四川省、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请审批〈四川省人民政府与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黔府呈〔1999〕11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四川省人民政府与贵州省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