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的批复(2001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的请示》(京政文〔2000〕41号)收悉。同意撤销大兴县,设立大兴区,以原大兴县的行政区域为大兴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黄村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