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保山地区设立地级保山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保山地区设立地级保山市的批复(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保山地区设立地级保山市的请示》(云政发〔2000〕141号)及有关补充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保山地区和县级保山市,设立地级保山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隆阳区。 二、 保山市设立隆阳区,以原县级保山市的行政区域为隆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上巷街。 三、 保山市辖施甸县、腾冲县、龙陵县、昌宁县和新设立的隆阳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