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临沧地区设立地级临沧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临沧地区设立地级临沧市的批复(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临沧地区设立地级临沧市的请示》(云政发〔2003〕1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临沧地区和临沧县,设立地级临沧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临翔区凤翔镇南屏西路。 二、 临沧市设立临翔区,以原临沧县的行政区域为临翔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凤翔镇南塘街。 三、 临沧市辖原临沧地区的凤庆县、云县、永德县、镇康县、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沧源佤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临翔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