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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2005年)
  3. 四、 成立由财政部、国资委、劳动保障部、振兴东北办负责同志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
  4. 附件:

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2005年) 附件:

四、 成立由财政部、国资委、劳动保障部、振兴东北办负责同志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

附件: 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国务院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六日

四、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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