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2005年) 三、 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 (六) 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2005年) (六) 三、 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 (六) 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划转手续。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改变土地用途的,如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允许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引用法条 划拨用地目录(2001)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