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南汇县设立南汇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南汇县设立南汇区的批复(2001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南汇县设立南汇区的请示》(沪府〔2000〕37号)收悉。同意撤销南汇县,设立南汇区,以原南汇县的行政区域为南汇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惠南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