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 第三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