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 第十九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 第十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