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 第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发布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