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