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 (二)

(二) 广辟资金来源,增加草原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草原保护与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加大对草原保护与建设的投入,国有商业银行应增加牧草产业化等方面的信贷投入。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拓宽筹资渠道,增加草原保护与建设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