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 四、 实施已垦草原退耕还草 (一) 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 (一) 四、 实施已垦草原退耕还草 (一) 明确退耕还草范围和重点区域。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水土流失严重的、有沙化趋势的已垦草原,实行退耕还草。近期要把退耕还草重点放在江河源区、风沙源区、农牧交错带和对生态有重大影响的地区。要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农牧民生产生活及地方经济发展,加快推进退耕还草工作。 四、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