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2006年) 六、 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 (二十三)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2006年) (二十三) 六、 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 (二十三)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二十二) 目录 (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