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2002年) 5. 对卫生安全不合格的“菜篮子”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或予以销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对卫生安全不合格的“菜篮子”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作无害化处理的,应予以销毁。对造成危害或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2002年) (二) 5. 对卫生安全不合格的“菜篮子”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或予以销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对卫生安全不合格的“菜篮子”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作无害化处理的,应予以销毁。对造成危害或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 加大“菜篮子”产品生产环节监管力度,从源头上保证产品安全卫生。 5.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