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2008年) 七、 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二十四)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2008年) (二十四) 七、 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二十四) 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全面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 七、 目录 (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