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2011年) 五、 综合采取防治措施 (十三)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2011年) (十三) 五、 综合采取防治措施 (十三) 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地区要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 五、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