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2006年) (十三)

(十三) 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主要运用政策调控,改善市场环境,发挥引导和促进作用。对勘查风险大的能源和其他重要矿产资源,政府适当加大前期勘查力度,带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各类矿业企业新建矿山或采区,必须依法投资矿产资源勘查或有偿取得矿业权,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权益。鼓励国有矿山企业实行探采结合、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增强在国内外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能力。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