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 二、 完善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机制 (七)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 (七) 二、 完善规划编制的协调衔接机制 (七) 强化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要高度重视规划衔接工作,使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形成合力。规划衔接要遵循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编制跨省(区、市)区域规划,还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省(区、市)级总体规划草案在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应由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并送相关的相邻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 (六)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