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14年) 十一、 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三十九)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14年) (三十九) 十一、 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三十九) 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大力发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推动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项目建设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发行债券,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推动重点领域… 附件: 重点政策措施文件分工方案 附件 注: 有2个或以上负责单位的,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 (三十八)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