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202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设立;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有具备出境入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和与所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场所;
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没有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国(边)境管理的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
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还应当已经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或者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
境外企业、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出境入境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