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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202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依法决定不准出境的人员,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不准出境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刑事案件侦查等情形的,可以不告知当事人。

移民管理机构执行不准出境决定时,应当按照决定机关通知的内容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