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及其《谅解备忘录》的批复(2001年)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及其《谅解备忘录》的批复(200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为开展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科学研究(包括交换必要资料),应加强合作。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