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修正案》的批复(2006年) 第五条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修正案》的批复(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在理事会的指导下,常设事务局负责: 准备并组织海牙会议外交大会和理事会及任何特别委员会会议; 上述外交大会和会议的秘书处工作; 在秘书处活动范围内的所有任务。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