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2005年) 三、 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 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2005年)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各地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 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 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各地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