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的批复(2006年) 四、

四、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协调。发展改革部门要按基本建设程序抓紧项目审批或核准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山洪灾害防治。水利部门负责有关水文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山洪沟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土保持及相关防灾减灾预案等项目的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有关泥石流沟、滑坡的监测、治理及相关防灾减灾预案等项目的实施。气象部门负责有关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及相关防灾减灾预案等项目的实施。建设部门负责有关居民搬迁避让等项目的实施。环保部门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治理、监督等项目的实施。

山洪灾害防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和治理工作,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山丘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