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10月) 六、

六、 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删去第八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