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10月) 十三、

十三、 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其他单位和个人采集病料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目的、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具有与采集病料相适应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条件;

“(三)具有与采集病料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以及防止病原感染和扩散的有效措施。”

第四十七条中的“擅自采集”修改为“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