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10月) 十、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10月) 十、 十、 删去《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引用法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