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 八、

八、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集体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

删去第十五条中的“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