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 二十、

二十、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修改为“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