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 一、

一、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的“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删去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