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 十、
十、 删去《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统一组织与外商洽谈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的事宜,确立打捞项目,并组织中方打捞人与外商依法签订共同打捞合同或者中外合作打捞企业合同;涉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商与中方打捞人签订共同打捞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共同打捞合同签订后,外商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